半岛综合app官网下载苹果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争议调处化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机关: 半岛综合app官网下载苹果 成文日期: 2024-08-22
标  题: 半岛综合app官网下载苹果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争议调处化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政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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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行政争议调处化解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半岛综合app官网下载苹果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4822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行政争议调处化解工作规则(试行)

  为持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推进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健全完善行政争议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半岛综合app官网下载苹果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设立铁岭市行政争议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调处化解中心)调处化解中心设在铁岭市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行政争议调处化解工作。

  第二条行政争议调处化解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便民为民;

  (二)合法、自愿、合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调处化解中心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引导行政争议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争议达成和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四条调处化解中心组织构成及职责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总体负责调处化解中心事务,负责组织、协调参与行政争议调处化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案件登记记录,一案一档。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调处化解中心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参与调解及相关沟通衔接、督促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省)直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调处化解中心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行政争议调处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其本人参与争议调处化解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委派本单位能够承担调处化解职责且熟悉相关业务的副职参加。对于重大、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与调处化解。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及其归口管理单位,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调处化解,确保工作顺畅有序。

  第五条调处化解中心可办理下列行政争议:

  (一)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行政争议;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争议;

  (五)不动产登记行政争议;

  (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

  (八)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

  (十)行政执行案件;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不属于调处化解中心办理范围。

  第六条对尚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处化解中心办理。当事人申请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调处化解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启动调处化解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启动调处化解程序的,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参与调处化解的单位、调处的方式及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

  参与调处化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提前熟悉行政争议情况,拟定化解方案,按时参与调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应提前书面告知调处化解中心并说明理由。

  正式开展调处化解工作之前,要核对当事人身份,向当事人释明调处化解方式、流程和后果,并由当事人签署同意调处化解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争议得到化解的,应及时终结调处化解程序,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案卷的归档立卷行政争议未得到化解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七条对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由立案庭立“诉前调”字案号,将行政争议先行转入调处化解中心办理。调处化解程序依本规则第六条规定进行。

  行政争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终结调处化解程序,转由人民法院立案庭依照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存在可调处化解情形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至调处化解中心处理,调处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经调处达成化解协议的,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宜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诉的,依法裁判。

  在调处化解期限内未能化解的,终止调处,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存在可调处化解情形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