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半岛综合手机 关于印发铁岭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减少或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和利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法治调研督察科负责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担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行政处分,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本局中非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可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约束。
第五条 应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上。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中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六条 市局已经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治审核过程中将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1万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
(四)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五)拟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
(六)强制拆除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
(八)拟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九)拟作出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十)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加强对县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依据、调查取证和听证、自由裁量等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报请征求上级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的,还应当提供执法机构与审核机构意见分歧的情况说明,说明分歧意见的理由、依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送审机构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启动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法治调研督察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五)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六)执法决定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治调研督察科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意见;
(三)适用依据不准确、自由裁量不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认真研究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执法机构对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治调研督察科复审一次。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意见的,分别提交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局主要领导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形成的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真实客观全面报送审核材料。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违法的,由执法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违法的,由法治调研督察科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对应当经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局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本规定审批造成重大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负责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法治调研督察科审核过程中,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